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2959号之三
原告:畅晋宇,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玉,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城市杰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2010K。
法定代表人:赵国荣。
被告:赵振戈,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孟津县。
原告畅晋宇与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畅晋宇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晋宇自愿撤回对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晋宇对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戈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0元,保全费4190元,合计9760元,由原告畅晋宇负担。
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庞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