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617-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万事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万入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法定代表人:安云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洛阳市万事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2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洛阳市万事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本金2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万事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分别于202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于2020年9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
五、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1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主要银行账户,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冻结措施将自行解除。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财产暂无法处置,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陈新安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