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溪建筑经营总公司

昆明云溪建筑经营总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官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11民初5417号
原告:昆明云溪建筑经营总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039X8。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莉,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云南省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0111K378753837。
法定代表人:张谷寿,主任。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官居民小组,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
负责人:张春林,小组长。
原告昆明云溪建筑经营总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一)、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官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莉,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谷寿、张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568983.39元及违约金363376元,共计5932359.39元,以后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5568983.39的年息4.35%的二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诉称(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第二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官居民小组的老年活动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为:第二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变更、及第二被告指令完成的全部内容。工程自2018年6月7日开工,计划于2018年12月6日竣工,工期共计180天。工程签约合同价为5306433.58元,合同还对相关的工程材料、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事宜做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第二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于2018年11月13日提前竣工。工程建设期间第一、二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给原告。2018年1月,第一被告委托昆明官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做的上述第二被告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核,最后审定结算价为5568983.39元。但自审计结果出来后,二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为此,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辩称:该项目是被告二建设的老年活动中心和客堂,因为被告二(包括官渡区所有村民小组)没有公章,只好加盖被告一的公章。被告二本来有钱,原告也按时按质按量的盖好该工程,因上级街道办没有批准,就一直拖欠到现在。该工程款本来该付,主观上不是不付,所以原告诉称的违约金和利息,能否体谅被告,把实际的工程款付了,其他的就不要了。请求法庭把利息和违约金尽量减免。
被告二辩称: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6月5日,送审的时间是2019年1月份。该工程于2018年12月6日完工,原告诉称是2018年1月份,可能是原告记错时间。被告二是2019年7月29日拿到的审计报告,不是故意不支付该款。完工后,该工程就投入使用了。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请求法庭驳回。不是被告恶意违约,责任也不在被告,如果原告坚持要这笔钱,应该起诉街道办。是因为街道办领导不签字,被告无法支付。被告二从2014年开始至今,连工资都在拖欠,因为领导不签字,所以欠了很多钱。工程结算的款项就是5568983.39元,跟原告起诉的是一样的。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欲证明二被告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招投标确定原告为中标人的事实;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事实;3.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欲证明原告为二被告所建工程造价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为5568983.39元的事实。
二被告质证称:这些都是事实,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银行对账单及欠员工工资明细单、会议记录,欲证明被告二已经开会同意付款,账上也有足额的款项支付。
原告质证称:对银行对账单及欠员工工资明细单,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对会议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被告二同意付的事实也认可,但至今没有支付,原告认为这个证据也不能证明什么。
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双方的详细质证意见已经记录在卷。经本庭归纳,到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案涉工程总造价为5568983.39元,为原告全额垫资,被告未支付过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告一是否承担责任?2.原告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经查,a原告提交的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页载明:发包人为被告二,承包人为原告;b第3页载明:在发包人处加盖了被告一公章,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张春林签名;c被告二为该工程实际发包人和案涉工程实际占有使用人;d在昆明市官渡区,因基层管理改革,居民小组公章不再使用是周知的事实。被告二与原告均是独立的平等民事主体,被告一作为被告二上级主管部门,在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处加盖其公章,不是必须的行为,被告一自愿加盖其公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其自愿为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主张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经查,原告提交的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9页证实,原被告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本院支持原告的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8年6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由原告全额垫资承建被告二的老年活动中心,工期180天,工程合同价为5306433.58元;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支付违约金等。随后,原告按被告二的要求进行施工,于2018年11月13日提前竣工。2019年1月,被告二委托昆明官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结算价为5568983.39元。至今,二被告未支付该工程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告二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施工,二被告支付价款,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被告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被告违约,原告该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官居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昆明云溪建筑经营总公司工程款5568983.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双倍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云溪建筑经营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7元,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官居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邹序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玮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