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保字第466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口岸基地办公楼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郝治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851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22号街坊建筑面积138.45m2的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33440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851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马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