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05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执行人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6)豫0305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