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孙吴县。
被执行人:郑州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红星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5152686D。
法定代表人:王耀武,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与郑州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卫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