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今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23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今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838567X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今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