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22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今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838567X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今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