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48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永城市商务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城市商务局申请执行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城市商务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行审字第595号行政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姜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