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9897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路西侧**名座1**6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2542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永城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豪廷小区东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4955658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