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9897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路西侧**名座1**6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2542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永城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豪廷小区东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4955658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