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8234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路西侧**名座****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25423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3569974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淮海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7871元,已交28935元,未交28936元。经本院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935元,减半收取144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