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2492号
原告:***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118厅**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TTP78Y。
法定代表人: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满存,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丽,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公交二公司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4454XN。
法定代表人:孙勇。
被告:***,男,汉族,1956年12月22日生,住郑州市。
原告***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98元,减半收取24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