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24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9号118厅4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TTP78Y。
法定代表人: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满存,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丽,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公交二公司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4454XN。
法定代表人:孙勇。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2月22日生,住郑州市。
申请人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豫0108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5616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郑州银行陇海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