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东风路硕峰新天地A幢28-3室。
法定代表人:万海洪,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9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88号。
负责人:杨速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西正街88号。
负责人:邱昌海,职务:局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在敏
审判员 曾杰伟
审判员 何建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钟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