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0192号
原告: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66187U。
法定代表人:周迪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扬,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1159T。
法定代表人:杨速波。
原告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