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萧文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萧正昱,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松坪山公交综合车场综合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4835M。
法定代表人:徐鹏。
委托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鹏、深圳市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76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连带偿付人民币942278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经查,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6)粤0305财保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鹏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路科技园内XXXXX区X栋XXX房(不动产证号:XXXXX)、深圳市南山区XXX路XX园X期X区XXX栋XXX号房(不动产证号XXXX)。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鹏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XXX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从被执行人徐鹏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87051.81元,限制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另,本院已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予以网络司法拍卖上述两套房产,竞买人XX以人民币5648944元的价格竞得深圳市南山区XXX路科技园内XXXXX区X栋XXX房、竞买人徐燕芳以人民币15883011.2元的价格竞得深圳市南山区XXX路XXX园X期X区XX栋XXX号房,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粤03执272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竞买人。
上述房产拍卖后,所得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21619007.01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42877号案件转来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参与分配金额为人民币26688981.91元,经本院调解,该案优先受偿抵押权款项21410000元。剩余款项在扣除网络拍卖司法辅助费用4000元、执行费2975元后为人民币202032.01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徐鹏名下所有的车辆,由于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全额清偿,现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彦卿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