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徐鹏、***、深圳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2128号
移送执行部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女,壮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松坪山公交综合车场综合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4835M。
法定代表人:丁煜疆。
被执行人徐鹏、***、深圳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7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款项人民币8088元并划缴国库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2128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张庆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