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岑福裕、徐鹏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岑福裕,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代理人:萧文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嘉莹,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徐鹏,男,196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松坪山公交综合车场综合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4835M。
法定代表人,徐鹏。
申请执行人岑福裕与被执行人徐鹏、深圳市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76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8291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鹏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路××区××房(不动产证号:xxxx)、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内科技园37区2栋102房(不动产证号:xxxx);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鹏名下车牌号为粤B×××××号小汽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号小汽车。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车辆为轮候查封,均不符合处置条件,故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上述涉案房产正在由本院(2017)粤03执272号案件处置,本案已向该案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待分配到案款,在扣除执行费后可将剩余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冼朝暾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