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萧文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嘉莹,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鹏、深圳煜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7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借款人民币146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之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鹏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不动产证号4XXXX2)、位于深圳市(不动产证号4XXXX7)。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叁年。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房产首位查封法院。
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鹏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3123.68元。本院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6.86元后,已将剩余款项人民币22876.8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再,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鹏名下汽车三辆(车牌号为粤BXX**、CXXXX、RXXXX),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两年。因对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
除上述财产之外,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将相应执行款项划付申请执行人,但未能满足其债权,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肖伟光
审判员  徐玉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