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大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大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3175号
申请人: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克井镇佃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富强。
被执行人:济源市大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济渎路南水屯。
法定代表人:张子庭。
关于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大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5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