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初8505号
申请人: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佃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源市大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新济路南水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子庭。
申请人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在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大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4127.04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大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4127.04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红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卫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