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5民初1070号
原告: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婷婷,女,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瑞昶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计963.50元,由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