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能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盘龙河大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盘龙河大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6780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98000元,案件受理费32073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采取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