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241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汇城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9元,减半收取计4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