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241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汇城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9元,减半收取计4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