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5054-1号 原告: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龙门大道西***五矿风井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539526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91号9层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9828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6元,减半收取6058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牛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