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4100号
原告:濮阳市鼎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新区黄河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83DKW2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号汇城大厦5层5001号。
负责人:***。
原告濮阳市鼎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濮阳市鼎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鼎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