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财保7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126号。
被申请人: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文明路中段西侧。
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宾公司)与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9)豫0526财保73号民事裁定,对锦泉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账户内330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锦泉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供***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文明路中段西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刘志会与***共有的位于滑县××××路南侧浩创领秀城X幢X单元X层X的房产(证号:滑房权证新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泉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城关镇文明路中段西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刘志会与***共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新飞路南侧浩创领秀城X幢X单元X层X的房产(证号:滑房权证新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两年。
解除对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账户内33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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