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财保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文明路中段西侧。
被申请人: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126号。
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宾公司)与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作出(2019)豫0526财保73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城关镇文明路中段西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刘志会与***共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新飞路南侧浩创领秀城*幢*单元*层*的房产(证号:滑房权证新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两年;现锦泉公司以广宾公司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泉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城关镇文明路中段西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刘志会与***共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新飞路南侧浩创领秀城*幢*单元*层*的房产(证号:滑房权证新字第××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