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民初756号
原告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文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2019年元月10日做出(2019)豫0526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对滑县小铺乡人民政府未向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查封990万元,现被告在中原银行滑县支行的账户中已经实际冻结1300万元,被告公司在滑县小铺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990万元已经没有冻结的必要,符合解除查封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对滑县小铺乡人民政府未向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查封990万元符合解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滑县小铺乡人民政府未向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中99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