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财保73号
申请人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126号。
被申请人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文明路中段西侧。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账户内330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额330万元的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账户内330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