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5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上海城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30054095N。
法定代表人:冯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补平,男,1986年8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春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魁,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广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