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4322号
原告:***,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坦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春利。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义林
审判员 尹秋峰
审判员 李步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