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226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郭春利,职务经理。
被告:邓彬,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河南锦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