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凯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3199号
原告:绍兴凯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887JD84,住所地绍兴市绍兴袍江世纪街1号2#商务楼12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40994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中心11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凯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凯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