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1破申7号
申请人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重整后有可能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请求对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司法破产重整。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书面通知冯豪义、电话通知其股东孙志乔以及相关债权人吴中梅,因冯豪义正在服刑,本院未收到冯豪义书面意见,孙志乔和吴中梅均同意进入破产重整。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金湖县境内,本院受理破产重整具有管辖权。同时,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系经司法机关确认的债权,两申请人也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相关股东及其他债权人也同意进行破产重整。两申请人的申请具有一定可能性,重整后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金额可能会增加,故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初步查明:申请人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25128688.60元及违约金,申请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37930804元及利息、质保金1500000元及利息,且两公司的工程款在折价或拍卖价款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查明,被申请人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建材销售。项目开发的部分楼盘目前已经完工并交付住户,但房产证尚未办理。
受理债权人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德良
审 判 员 邹正斌
审 判 员 周 云
法官助理 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