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1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中心11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4099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环城西路1688号兰溪农贸城1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313562944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2031200元及利息2189066.05元、质量保证金本金1790000元及利息143572.92(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诉讼费53782元、案件执行费581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大众牌车辆(2017年注册)、×××号途锐牌车辆(2017年注册)、×××凯宴牌车辆(2011年注册)。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环城西路1688号兰溪农贸城3幢401室-447室、3幢501室-547室、3幢601室-635室的不动产,该房产有抵押,因涉及政策原因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执行后,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2031200元及利息2189066.05元、质量保证金本金1790000元及利息143572.92(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诉讼费53782元、案件执行费58169元。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1执1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友松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