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荣达建材商行、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2民初248号 原告:杭州临安荣达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环湖村岙里中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AY4FK51。 经营者:***,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环湖村岙里中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商行员工(于2022年3月9日解除委托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3月8日接受委托)。 被告: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中心11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4099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临安荣达建材商行诉被告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向被告供应树脂瓦脊瓦10400平方,价值400000元,被告言明于2021年11月10日支付,但经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款项。 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采购合同1份,发票5张,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合同并没有真正履行,其实是为了屋面改造施工合同(另1份合同)当中款项支付的便利,配合劳务工资的支付,因此,货款没有发生。可以印证的是原告未能提供送货单,也没有根据合同5.2条之约定的验收程序,以及没有合同第6.1条约定的双方对账程序。原告提供的发票被告虽然抵扣认证,但在原告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后,被告发现这是不真实的货款,而是被告已经支付的劳务工资款项,于是立即向原告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但原告方一直未同意,被告承诺愿意将该部分退税补缴。 为证明其辩称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1份,欲证明被告得知原告用虚假手段骗取被告支付的款项,马上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事实。 证据2、案外人***在公安部门所作的笔录1份,欲证明原告的经办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事实。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 一、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审核后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对于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审核后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于2021年9月7日订立《采购合同》1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瓦片、轻钢龙骨,合同条款“2.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达到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2.3乙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如有)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能满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5.1.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清单、货物增值税发票、货物质量合格证、相关检测证明等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所有资料。。5.2最终验收:货物安装、调试运行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6.1货款按月结算,甲乙双方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对账,甲方于双方完成对账后向乙方支付上月所供合格货物对应的货款。6.3甲方的货物交接及结算签字人为***,联系电话15157******,甲方授权甲方结算签字人在总货款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范围内进行签字确认,。6.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甲方指定的货物交接人及结算签字人确认的供货清单及结算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持有5张增值税发票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对于其主张,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仅提供了增值税发票,而根据原、被告订立的《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除增值税发票外,原告还应当提供清单、货物质量合格证等并要经被告验收合格、完成对账,同时,须提供被告指定的货物交接人及结算签字人确认的供货清单及结算单,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临安荣达建材商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杭州临安荣达建材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书记员***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