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2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香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张彦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9500元,并自2015年9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32元,被告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588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作为执行内容一并执行。因被告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房产及土地部门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房产(房产证号:20××59)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县××街道产业集聚区的土地(土地证号:浚国用(2014)第××号)本案予以查封,但因该土地有抵押,无法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广才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国禹
审判员  李樟楠
审判员  罗金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