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执恢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
法定代表人:刘殿卿,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平安路与帝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喜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发现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兴达门业有限公司关于2万吨岩棉设备制造与安装购货合同纠纷正在诉讼之中,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对廊坊兴达门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在廊坊兴达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480万元。
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 宗 堂
审判员 张屹审判员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