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执恢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
法定代表人:刘殿卿,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平安路与帝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喜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   宗   堂
审判员 张屹审判员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