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6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33号楼1单元5层中户。
法定代表人:刘香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永济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彦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钢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浚县康意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意佳装饰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30日,上诉人天源钢构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源钢构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源钢构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4元,减半收取11432元,由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祁 祎
审判员 苗国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