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民初1803号
原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京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勤海,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冯爱红,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元,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系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树民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郭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