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执72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法定代表人:郭保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冯永山,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郭玉凤,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淇县支行与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豫06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至今未缴纳该案案件受理费324171.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现因该生效判决主文部分正在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淇县。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指定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常保军
审判员  曹建芳
审判员  郑月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