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622民初1974号原告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云梦大道与淇河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被告被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54381.87元(利息按本金4000000元计算,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按月利率8.8‰计算,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按月利率13.2‰计算);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54381.87元; 二、驳回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3.82元,由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