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都昌县源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22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京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都昌县源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西郊(县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昌县源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都昌县源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报酬18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都昌县源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都昌县源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7日、2022年5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二、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有极少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该账户,被执行人无证券。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2年3月24日,委托都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都昌县源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工商登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有一宗位于都昌县滨水西区顺风路北侧的土地,权证号为:都国用(2015)第003号,土地附着建筑物,因该房产土地均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819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18195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都昌县源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 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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