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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点睛苑小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留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福德村福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0111民初4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如意大厦四楼,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实际住所地在昆明市五华区如意大厦四楼,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点睛苑小区B幢1-8号,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