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科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济源市能力源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96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能力源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保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科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海丰,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红卫,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济源市能力源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力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洋机电公司)、李建强、***、常红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科洋机电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能力源公司、***、李建强、常红卫支付工程款530429.6。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1)济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能力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能力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保林、被上诉人科洋机电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海丰、被上诉人***、李建强、常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济源市能力源生物饮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齐曙光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