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河南科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民监29号
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与原审被告河南科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正玉、邱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金民四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简冬琼 审判员 刘会娟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