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段洪河。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关于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