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0193号之一
原告:商丘永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清凉寺大道北玻璃工业园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675700084。
法定代表人:张大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156××××8633。
被告: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20号云时代广场1号楼2层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186652。电话:0371-6911××××。
法定代表人:段洪河,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永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永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5.06元,减半收取1517.53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368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豪杰